《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産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為10年;
3、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屬于國家法律一級的規範,其規定隻要該法律部廢止,就一直按照這個執行,現在還沒有廢止,所以2011年繼續按這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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