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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砍伐珍貴樹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30 19:13:14

無證砍伐珍貴樹木?文/于立生近日,江西于都縣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被告人之一李北京,原是寬田鄉林業工作站站長,去年5月,他安排農民曾小紅先後對4棵國家二級保護植物香樟樹進行采挖不過,他的辯護人提出,4棵樹都是枯樹,沒有保護價值該案一審尚未判決,日前,于都縣林草局解釋稱:該案重點在于,即使是枯死的樟樹,采伐也要依法審批,“審批權在省裡”(4月12日 紅星新聞),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無證砍伐珍貴樹木?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無證砍伐珍貴樹木(砍伐枯樹也入罪)1

無證砍伐珍貴樹木

文/于立生

近日,江西于都縣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被告人之一李北京,原是寬田鄉林業工作站站長,去年5月,他安排農民曾小紅先後對4棵國家二級保護植物香樟樹進行采挖。不過,他的辯護人提出,4棵樹都是枯樹,沒有保護價值。該案一審尚未判決,日前,于都縣林草局解釋稱:該案重點在于,即使是枯死的樟樹,采伐也要依法審批,“審批權在省裡”。(4月12日 紅星新聞)

接到村民反映,取得樹主同意後,李北京聯系曾小紅,讓他把路邊和高壓電線杆旁的4棵枯死樟樹砍伐了。按當地村民的樸素想法來說,這非但沒有社會危害性,還是在消除安全隐患,是在做好事。結果未曾想到,倆人還砍出個“罪”來,都給森林公安抓了,于都縣檢察院對李北京建議量刑4年半,對曾小紅則建議量刑3年半,這也無怪乎他們要為之喊冤。

《刑法》第344條規定了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該罪,是法定犯,而非自然犯,是法律特别規定的有關違反野生植物保護的行政法規,情節嚴重的行為視為犯罪。而何謂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2條第2款開宗明義:“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并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而由“天然生長”可知,所保護的對象隻能是活樹,而不會是已經終止生長的枯樹。

針對此事,包括樹主在内,當地村民聯名出具了一封“證明書”,其中赫然顯示到:“1,此樟樹為死樟樹(已死大概5-6年);2,此樟樹為危樹……”因此,根據上述事實與法律内容可知,李北京、曾小紅二人砍伐了枯死樟樹一事并不涉及犯罪。

不過,不管是出于消除安全隐患的善意,還是牟利的私心,枯死樟樹也确實不是想砍伐就能随意砍伐。若可随意砍伐,那究竟是砍伐了自然原因枯死之樹;還是先人為把活樹弄死,過段時間再砍伐,然後報稱砍伐的是枯死之樹,誰知道呢?尤其是對一些枯死的古樹名木的砍伐,事先還是得調查清楚枯死原因。同時,在制度層面防範有人鑽空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以牟利,也是一種必須。而李北京作為當地林業工作站站長,對相關林木管理規定總不可能不清楚。

正如于都縣林草局所表示的:哪怕枯死的樟樹,采伐也要依法審批,各地相關規定都是如此。譬如《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第11條就規定:“因自然災害毀壞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珍貴樹木的,由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2014年,原國家林業局在答複原四川省林業廳的《關于界定古樹名木有關問題的複函》中也申明:“已經枯死的古樹名木,對其采伐也應遵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憑證采伐的規定。”

所以,李北京、曾小紅二人未經審批,無證擅自砍伐枯死樟樹,雖無涉刑事犯罪,但也已是行政違法。

于都縣林草局既已明确:涉案的幾棵樟樹确實已枯死,其枯死的原因是由于各種自然災害。那麼,如若涉事森林公安并無确鑿證據表明二人砍伐了活樟樹,當地檢察機關就應以不存在犯罪事實撤回起訴。并依據《野生保護植物條例》相關規定,交由該縣林草局,對二人進行沒收砍伐枯樹的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即可。此外,李北京本是林業管理工作人員,鑒于其知法犯法亂作為,還應予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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