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号《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1、車輛退回生産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2、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列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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