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多長時間判刑,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内審結。)
以上為一審程序,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後判決生效。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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