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前後兩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且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内再犯罪的屬于累犯;或者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屬于累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65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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