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員工的工資的行為,超過《**省工資支付規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第一、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第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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