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遺失快遞的賠償标準,根據《郵政法》第47條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丢失、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快遞服務國家标準》規定快件發生丢失時,應免除本次服務費用(不含保價等附加費用),此外,還應:
1、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快遞服務組織應按照被保價金額進行賠償;
2、對于沒有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3、造成用戶其他損失的,按照相關民事法律法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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