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到期舊證收回。再辦理新身份證之後,如果有舊的身份證,舊身份證就會被依法回收,丢失的就會被依法注銷,在被回收或者注銷之後,舊身份證就失去了其該有的效力,即使不回收也無法使用。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丢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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