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刑事案件,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内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2、如果是民事案件,根據《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4.2規定,鑒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确有關聯的并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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