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精神病人結婚的問題,患有精神病不屬于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原則上可以自願結婚,合法締結的婚姻關系也會受到法律保護。但是與他人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要求雙方均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精神病患者不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沒有認識和辨認能力,則不能締結有效的婚姻。
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 【結婚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八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确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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