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書隻要一份就可以,可以申請多個證人出庭,需要提供證人的身份信息,按規定的時限交給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僞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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