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指工作人員因為個人私事而無法正常的上班與工作,需向工作單位請假。一個月是以21.75天作為勞動者平均每個月出勤的天數,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符合相關規定情況下自主确定事假扣工資标準,也可自主與請假員工協商确定。事假與病假不同,病假指工作人員因生病需要時間治療而向工作單位請假,可向單位申請治療期,且在治療期間帶薪治療。
法律依據:《關于試行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幾項規定的通知》第二條規定:1、員工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實行月薪制的,應當按月薪÷21.75扣除工資2、員工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病假工資,具體标準由用人單位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80%自主确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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