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效力的相關規定有《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
【法律依據】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十五條,對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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