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證,不需要開證明,近兩年登記結婚的夫妻,檔案還存在各區縣的婚姻登記處,補辦人隻要帶上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合影再到初次領證處補辦,當天即可拿到新證。
登記結婚已經超過兩年的夫妻想要補辦結婚證,則需要到各區縣檔案館查出登記材料,複印後再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照片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補辦即可,當天就可拿到新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内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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