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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兒童罪司法解釋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18 18:55:19

  這裡所說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摳摸、指奸、雞奸等淫穢下流的手段猥亵兒童的行為。考慮到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認識能力,尤其是對性的認識能力很欠缺,為了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構成猥亵兒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進行。

  隻要對兒童實施了猥亵行為,就構成了本款規定的犯罪。本款在實際執行中應當注意區分猥亵兒童與一般的對兒童表示“親昵”的行為。

  猥亵兒童的行為是出于行為人的淫穢下流的欲望,往往對兒童的身體或者思想、認識造成傷害或者不良影響,行為一般為當地的風俗、習慣所不容。對于猥亵兒童的,依照本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猥亵兒童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應當在各處刑幅度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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