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國王處于“統而不治”的地位,作為國家的象征地位更為突出。議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由内閣掌握行政權并對議會負責,法律上賦予英王的權利有議會和内閣行使。
2、三權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國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美國的總統制、英國的内閣制、法國的雙首長制三種模式。在美國,行政權指政府,立法權指國會的上下議院制度,司法權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确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格局。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立法權高于行政權和司法權,到2010年才設立最高法院。法國在第五共和建立時,創立并實施半總統半議會的民主制。因此,隻有美國實行較徹底的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西方國家主要實行議會制,立法權與行政權不完全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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