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
(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三)子女幹涉父母再婚的行為;
(四)幹涉寡婦再婚的行為;
(五)幹涉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
(六)幹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七)幹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八)幹涉老年人再婚的行為;
(九)幹涉他人複婚的行為等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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