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對夫妻共同财産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對于房産評估雙方可以協商确定鑒定機構,也可以通過法院選擇鑒定機構。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财産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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