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押金條丢失,不會改變已押押金的事實,在要求對方退還押金時,隻需出具聲明或證明原押金單作廢即可。但如果對方拒絕承認受過押金,而當事人又不法提供押金條的,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已經付過押金,那麼當事人可能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不能要求退還押金。押金是一方在對方身上存入一定的費用,以保證其行為不會對對方的利益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質押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産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将該動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産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産為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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