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費用可以由被告承擔,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标準交納: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财産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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