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約的生效時間上,我國采用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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