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進行勞動仲裁的情形有: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争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争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後發生的争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仲裁法》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争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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