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可實行合并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家财政、稅收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為了達到促銷之目的而支付的費用,既有共同屬性也有區别,由于現行稅法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實行合并扣除,企業無論是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通過廣告公司發布廣告,還是通過各類印刷、制作單位制作如購物袋、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标志的宣傳物品,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合并在規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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