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如果是雙方自願簽訂的、并且合同内容沒有損害他人利益的,能證明曾用名的人與當事人是一緻的,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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