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夫妻債務的清償,依據《财産分割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财産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财産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的,為購置财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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