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有:
1、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不起訴決定、撤銷案件決定和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
2、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法律依據】
根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五條,由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具體有: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不起訴決定、撤銷案件決定和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另外還有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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