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擔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規定應給付的款額内,向對方預先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币。
2、違約金:對于違約金,我國合同法做了明确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定金與違約金的适用關系。由于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是不可并罰的。合同法規定了當合同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可以且也隻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
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态時,兩種責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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