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待遇。
2、有獲得者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适應和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3、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适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4、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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