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産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于合夥人向合夥企業投資、合夥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于合夥人的自然身份、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于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别。在對合夥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參與合夥;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參與合夥。在對合夥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的問題,則有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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