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時是需要交房屋維修基金的。業主在交房前需要繳納房屋維修基金,是業主的義務。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途徑可以存入房屋維修基金的專項賬戶,也可以請開發商代為收取。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适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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