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換牌照。
2、《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二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時,需要改變機動車号牌号碼的,收回号牌、行駛證,确定新的機動車号牌号碼,重新核發号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标志。
3、第十三條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号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号牌,将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的人。
4、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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