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告知書是要通知犯罪嫌疑人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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