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夫妻共同财産,夫妻一方未簽字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财産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财産的人賠償。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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