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三條,擔任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淨資産和風險控制指标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産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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