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和隐藏夫妻共同财産的情況依據《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如果是在離婚訴訟中發現對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的行為,一經認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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