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如果雙方感情确實破裂,沒有和好可能,就可以離婚。離婚是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那麼可以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到民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另一方也可以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隻要法官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繼續共同生活的,就會判決離婚。
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雙方分居滿兩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惡習屢教不改等。而司法實踐中,一般第一次起訴法院很可能不會判決離婚,給雙方一個冷靜期,6個月後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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