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貸是一方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的。
婚前一方貸款購買房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後,尚未還清的房貸屬于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公平裁判。
2、房貸是夫妻共同債務,需兩人共同償還的。
結婚後,如果是夫妻之間的一人以個人名義負債買房,那麼房屋的按揭貸款的負債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來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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