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地政策不同,農村拆遷補償款、安置房的計算依據各有不同。具體要依據當地政府制定的政策為準。《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内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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