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朝沒有村長,最低級别的機構就是縣了,縣以下采用鄉老治政,就是一旦遇到糾紛和差役就推舉有名望威信的老者來處理,有的家族勢力大的地方會由族長管理地方。
2、古代鄉村是實行保甲制度的,各府州縣衛所屬鄉村,十家人立一個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平時負責各種基層管理工作,諸如戶籍登記、治安防範等,有重要事必須及時通報縣衙典吏,典吏再上報給縣官。不過古代鄉村的宗法制和國法是并行的,如果是宗族聚集的鄉村,那麼族長的權力也很大的,甲長保長什麼的也得要聽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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