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關于離婚登記中的結婚證問題。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丢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丢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丢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該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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