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刑期五年以上的,一般投入執行一年半以後方可呈報減刑。也就是入監一年半後方可申請首次減刑,之前在看守所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内的。五年以下的是一年後可以呈報減刑。每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罰金、民事賠償、沒收财産等财産刑沒有履行的,非法所得未收繳的,一般不予以減刑假釋。
【法律依據】
《刑法》第78條: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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