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自己在超市摔倒的,責任如何界定要看超市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如在具有安全隐患的位置設立醒目的警示标識等。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