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熔斷價格是指在啟動熔斷機制下所确定的一個價格區間。熔斷機制的主要目的是為市場提供“冷靜期”,避免或減少大幅波動情況下的匆忙決策,保護投資者特别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漲助跌效應;為應對技術或操作風險提供應急處置時間。熔斷機制是指對某一合約在達到漲跌停闆之前,設置一個熔斷價格,使合約買賣報價在一段時間内隻能在這一價格範圍内交易。
2、滬深300指數期貨合約的熔斷價格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6%,當市場價格觸及6%,并持續一分鐘,熔斷機制啟動。在随後的十分鐘内,賣買申報價格隻能在6%之内,并繼續成交。超過6%的申報會被拒絕。十分鐘後,價格限制放大到10%。設置熔斷機制的目的是讓投資者在價格發生突然變化的時候有一個冷靜期,防止作出過度反應。
3、每日開盤之後,當某一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時且持續一分鐘,對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啟動熔斷機制後的連續十分鐘内,該合約買賣申報價格不得超過熔斷價格,繼續撮合成交。啟動熔斷機制十分鐘後,取消熔斷價格限制,10%的漲跌停闆生效。當某合約出現在熔斷價格的申報時,開始進入熔斷檢查期。
4、熔斷檢查期為一分鐘,在熔斷檢查期内不允許申報價格超過熔斷價格,并對超過熔斷價格的申報給出恰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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