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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認定标準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09 05:13:41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2、醉酒駕駛機動車輛;3、駕駛校車或客車,嚴重超載,或者嚴重超速行駛;4、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若車輛所有者、管理者對後兩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按危險駕駛罪論處。若追逐競駛或醉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處罰較重的規定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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