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發布的《關于适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明确了電子郵件、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作為證據。民訴法解釋認可了電子證據,而在案件實際審理中也常常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作為證據使用的手機短信、微信截圖,其中以離婚案件與民間借貸案件為最。但是,此類電子數據内容易遭到篡改,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為證據使用的真實性障礙與關聯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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