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的權利:
1、編制項目監理規劃和項目監理實施細則并實施。
2、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并向業主提出審查意見。
3、組織項目監理例會,協調項目中的工作并發出監理指令。
4、審定承包商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
5、審核承包商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6、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7、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8、調解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合同争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9、編寫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項目監理總結。
10、審核簽認分部分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查承包商的竣工申請,組織對待驗收的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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