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證據舉報的規定是: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自行調查收集。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隻要原告是直接利害關系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就必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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