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沒有時間的明确限制。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内,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确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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