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終止妊娠不合法,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可侵犯。《立法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傷害生命的刑罰必須有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經過一系列法律程序才能實行。國務院條例和部門規章從法律理論上講都沒有做出類似規定權力,更何況地方政府規章。如果胎兒離開母體後能自主呼吸,就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人,如果這時對其加以傷害,很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很嚴重的說,如果胎兒因為引産手術離開母體前就已經死了,在産婦不自願的情況下,對産婦的身體健康和完整性構成了嚴重傷害,同樣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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