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按照法律規定起征點和其對應稅率進行計算應扣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财産租賃所得,财産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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